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91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法界的认知

图 1.



法界的认知

平常人:
一、
一切众生皆在法界中,
只因为不自知[何谓法界],所以流落世界中,⋯⋯
执着世间物,包括执四大之身,

因执着四大之身故,以四大之死为死,
以四大之生为生,故妄见生死及六道轮回,

其实在法界中依然不生不灭,不净不垢,
不来不去,不增不减,从不变异。

只要[妄认生、死,妄有染、净,妄见来、去,妄见增、减],
即是[不入法界]。

诸大乘经典皆有[入法界品][法界品],皆为了引导众生入法界。

若入法界者即刻证知[法界实无出入],
一切皆因无明(执着与妄想)不能证得。

证知:本自平等(离分别)、本自如如、
本自解脱、本自金刚不坏身、本自不动、、、。

虽现四大之身,但其心不执着四大,
虽居世间而不着世,出污泥而不染。

二、

[入法界]从另一角度来看,就是出世间之意,

能知出世法即能入法界,不知出世法就不见[法界],

若能入法界者,即证知法界实无出入,唯有法界实无余物故;

若能出世间者,即能证知实无世出世入之分别。

世间(世界)者是相法,是有为法(执着有为与无为皆名有为),

出世间(法界)者,是无相法,
是无为法(离有为与无为),是心法(本心法),

是故坛经曰:不识本心,学法无益。

法界即心,入心性就是入法界,
心有多大法界就有多大,心无边法界即无边,

心以执着为碍,种种的执着,缩小了心量,同时法界也缩小了,

佛、菩萨、诸众生同处一样的世界,

就是[妄想与执着]等等不同,却现种种不同的法界(略总十法界)。

一切众生若能解脱[妄想与执着],十法界众生清净无别。

否则,一众生一法界,恒河沙数众生恒河沙数法界,各各不同。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世界,就是人间,人间与法界是不同的,

也没有[人间大定]之说,因为世间是有为法、有相法,

故有为法即有出定有入定,

有出定有入定即非大定,无出无入方名大定(恒处伽那定)。

十界众生虽同处世界,然识法界者如佛菩萨等等,

实已出世间(居世不着世),恒处法界中,
故清清楚楚证知{一切众生不离法界}。

只是众生执着人世间一切人事物,故不觉不知。

若能知出世间法,即名入法界,

能识法界,方能居世不着世,或曰出世间,或曰[入法界],

所谓[入法界者],并非法界能出入,
或有出入者,若识法界即名入法界。

虽未[至法界](智通达),至少能认识法界,不能不觉不知,

并以世界为法界而修行,导致不识无为法,
以有为法欲入法界,不解如来义。

一切有为法如空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三、

法界不是法性、真如、佛性,而是法性、
真如、佛性所处之处称名为法界,

(法界实无处所,但为互相授受假名为处所,实为心之境界而已)

而一切意识心所共聚集的是名世界。

因攀缘世间,执着世间,执着四大之身,故生意识心,

所以世间是相法、是有为法、是生灭法。

一切佛国净土皆在法界中,

虽现在有身体并处于世界,但心不攀缘世间、不执着世间、

乃至不执着四大之身,是故能生清净心,

所以法界是无相法,是出世间法,是无为法,是不生不灭法,

自见清净法界,故曰:心净则佛土净。

四、

识得清净法界,即得大定,行住坐卧、吃饭睡觉,皆不离定,

照见五蕴皆空,即得大定,行住坐卧、吃饭睡觉,皆不离定,

彻见本心,即得大定,行住坐卧、吃饭睡觉,皆不离定,

彻知四大之身、六尘缘影非自身心,即得大定,
行住坐卧、吃饭睡觉,皆不离定,

方法众多,其理一也,同证法界空无一物,唯自心而已,而得大定。

唯有如此,方能于一切时中、一切处所、有身无身,皆得大定。

若要定义此定,简单的说:

事事无碍、法法自在,有身无身常三昧,是名大定。

五、

世界不离法界,法界不是世界,
法界唯心所生,世界之青山绿水四大合成。

万法唯心生,心外无有法,名为法界。

满目青山是世界,世界不碍法界,法界不碍世界,以执着为碍。

法界实相,唯是一心,别无余物。

若就法界而言:

一切有为与无为,皆是无为。因为法界离于[有为与无为]。

也就是[解深密经]所说:
[是中有为非有为.非无为;无为亦非无为.非有为]

一切现象唯是一心绝无二相,是故每一阶段都无能所.主客。

若就世界而言:

一切有为与无为,皆是有为。因为世界离不开[有为与无为]。

一切现像是因缘法则,是故每一阶段都有能所.主客。

无能所方能称[三昧],有能所修至究竟,只是相似三昧非真三昧。

六、

若不识法界故,难离[有为],难脱[能所]。

不识法界,从另一角度来看,即是不识本心,

识本心即识法界,这是学佛的基本条件,

法界即是本心所处之处,意识心所处之处是名世界,

(法界实无处所,但为互相授受假名为处所,实为心之境界而已)

七、

所以有[不识本心学法无益]之说。

只要立[能所]或[主客]皆是有为,不能入大定,

因为[有为]的定,必会出入,道理很简单:

有为法必会疲惫,疲惫则有出入,

证法界空无一物,唯自心而已,而得大定

这是无为法,唯是一心故,没有[能所]或[主客],

更不会疲惫,是所谓[无得疲惫菩提门],是真法门。

[无得疲惫菩提门]方能持法于一切时中,
乃至行住坐卧、吃饭睡觉,皆不离定。

八、

法界无有限量,世界有限量,

所以佛经形容

法界的时间是以阿僧衹劫计,
其实是无穷尽的,以限量计根本不能到。

法界的距离也是以无数亿佛土,
其实是无穷尽的,以限量计根本不能到。

法界的容量更是不可思议,乃至算数所不能及,

下一位弥勒佛出世是三大阿僧衹劫后,
或曰修行须经三大阿僧衹劫,到底多久?

有一些人算出是56亿年,其实阿僧衹就是无量数,岂止56亿年。

但是不用担心,心即法界,识法界者刹那即至,

心有无碍的本质故,以执着为碍。

也就是说,以心法(无相法)刹那即至,心能超越时空,

若以相法(世间法、有为法)则永远不能至。

九、

不着众生见、不着我见、不着人见、不着寿者见,

当下即法界,只是观念的问题,不是修行精进与否的问题。

须超越此四见,当下脱落身心,如镜照物,森罗万象如镜中影,

无有一物是实体。自然照见五蕴皆空。

十、

出世间,方能知无世出世入之别,即是入法界。

法界无二无别是曰平等。

法界不坏不成是曰金刚。

法界不来不去是曰不动。

法界不染不净是曰清净。

法界不生不灭是曰涅槃。

自性与法界相融相契,假名法性,

自性无名无状,应万物而生万法,
但不为万法所拘,能生般若(清净智)故。

不识此性,学法无益。此性从来不曾染、不曾净。

以执着世间、取世间,故生意识心。

执着与取,皆是有为法,
有为法必将疲惫,疲惫后复归无取无着,

其间众生毫无所悉,是故常处于幻染幻净中。

十一、

觉悟者只是觉悟此性,不会入断灭。

于世间中为一切所为,其性恒处无为,随缘识得性故;

于世间中执一切所执,其性恒处无执,随缘识得性故;

于世间中作一切所作,其性恒处无作,随缘识得性故;

于世间中愿一切所愿,其性恒处无愿,随缘识得性故。

无为、无执、无作、无愿,即不生后有,始知业障本来空。

自然如祖师言:

心随万境转,转处实能幽(清净 ),

随缘认得性,无喜复无忧。

十二、

西方法界等等,一切佛国净土,只是形容心的境界,

离此心,无有净土,

不管弥陀愿、药师如来愿、地藏菩萨愿,皆是[本愿]。

众愿所成就者,皆是心体本具足之功德,
因本来如是,故称[本愿],

佛菩萨虽发[本愿],若得成就,因本具故,
[本愿]即是[无愿],无所增减故。 更多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6-02 21:10 |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十一、

觉悟者只是觉悟此性,不会入断灭。

于世间中为一切所为,其性恒处无为,随缘识得性故;

于世间中执一切所执,其性恒处无执,随缘识得性故;

于世间中作一切所作,其性恒处无作,随缘识得性故;

于世间中愿一切所愿,其性恒处无愿,随缘识得性故。

无为、无执、无作、无愿,即不生后有,始知业障本来空。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6-02 21: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3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